【獎學金】113學年度研究生校長獎申請,欲申請同學請於8月11日(一)中午12:00前備妥資料送件系辦申請

  • 2025-06-24
  • 系辦助理
各位同學好:此通知為代院辦提醒。
請詳閱下方信件說明,本獎學金限1131-1132已/將畢業之研究生同學申請,也就是在此期限前必須完成論文全文/論文比對及備齊相關資料,且須取得指導教授簽章;請逕自抓作業時間。
欲申請之同學,請於8月11日(一)中午12:00前備妥資料送件系辦申請。
請注意本項獎學金有成績門檻,若未達標準請勿送件;本學期若撤銷學位考也不具備候選資格,僅能申請明年度獎項。
本項申請獲本系推薦後要送院參與決選,並不代表本系同學被推薦就一定會獲獎(本院六系碩+博僅有2個名額),在此先敘明。
有任何想進一步詢問的細節,請洽院辦蘇小姐:
TEL: (02)33668431        Email: tzuchisu@ntu.edu.tw

本學期研究生校長獎申請事宜,在此簡要說明本獎項之重點事項,也請各位轉知符合申請資格之研究生。
一、申請對象為本(113)學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
二、本院今年獲核定3個名額,獲獎者將由校方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10萬元。
三、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者,皆可提出相關評比項目之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評比項目為:
1          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2          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3          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4          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5          國內獲獎證明。
6          國際獲獎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四、請學生於114年7月7日(一)至8月11日(一)備妥申請資料表及佐證資料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再請各系所協助填寫推薦表於8月25日(一)前送至院辦,每系所最多推薦2名,院辦將辦理後續審查推薦至教務處。
五、相關資料業已於網頁公告,可請學生直接至網頁下載相關表單。

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校長獎設置辦法 112.03.21  第3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3.31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為設置研究生校長獎(下稱本獎),以鼓勵本校研究生發揮潛能,並獎勵其研究成果,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校長獎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當學年申請學位考試之本校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本獎之各學院獎勵名額,以該學院前一學年碩、博士班畢業生人數百分之一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學年),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本獎每學年頒獎一次,由本校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拾萬元。 
第五條    評選標準與程序 本獎獲獎者之評選標準及程序,由各學院訂定施行細則,並報教務處備查。 
第六條    本校各學院應依第三條所定名額及依第五條訂定之標準及程序評選後,將本獎獲獎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之。 
第七條    本獎獲獎者應於獲獎當學年畢業,未完成畢業離校者,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八條    本獎獲獎者所提供之申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者,本校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本獎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或其他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研究生校長獎施行細則 112.5.10 社會科學院111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5.23 教務處備查 112.5.24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生校長獎設置辦法」第六條訂定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 當年度申請學位考試之本院碩、博士班應屆畢業生,在學業及研究成果方面具優秀表現且未有懲處紀錄者。 
第三條 獎勵名額及方式 由教務處依本院前一學年碩、博士班畢業生人數百分之一計算核定名額(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學年),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本院每學年核定名額其中一名保留獎勵博士班畢業生,該保留名額視當年度申請狀況得流用至碩士班畢業生。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本獎每學年頒獎一次,由校方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拾萬元。 
第五條 申請時間 每學年於碩、博士班學位論文繳交截止期限前跟所屬系所提出申請。 
第六條 選評標準 基本條件:截至畢業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3.7(含)以上。  
參考評比項目: 
一、學業成績總平均達GPA4.3者。 
二、已發表之學術期刊、著作、作品。 
三、參與國內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四、參與國際研討會並發表研究成果。 
五、國內獲獎證明。 
六、國際獲獎證明。 
七、其他有利審查之證明。 第七條 審核方式 學生應達成基本條件,並提出評比項目佐證資料至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由系所推薦並排序至本院,每系所至多推薦二名。 本院由學院主管層級組成之會議或相當層級會議審核申請案,並提出獲獎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 
第八條 本獲獎者應於獲獎當學年畢業,未完成畢業離校者,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九條 本獲獎者所提供之申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者,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院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