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貳、報名資格、工作性質:
職稱: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簡稱專業輔導人員 )
學(經 )歷:
1.社會工作師,領有本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2.心理師,領有本國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者。
工作內容: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七條。
辦公地點:
桃園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桃園市55班以上市立高國中小學。
工作方式:
專業輔導人員依照學生輔導法由本局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並依規定完成職前培訓。
服務對象:本市高國中小學學生及學生之教師和家長。
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必要時配合專業服務需求。
年齡性別:不限。
其他:
1. 需對學校輔導諮商專業工作或社會工作有高度熱忱、具專業倫理及社會責任,且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情事者。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 工作條件及續聘等規定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詳情請見附件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