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 稱:114 年「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二、名 額:3 名。
三、工作地點:本局指定地點服務。
本局各區職重服務中心:
(一)行政管理中心,臺中市政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 4 樓(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
(二)第一區職重中心,臺中市沙鹿區勞工服務中心(沙鹿區中山路 658 號3 樓)。
(三)第二區職重中心,臺中市政府陽明大樓(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四)第三區職重中心,臺中市東區勞工服務中心(東區仁和路 362-1 號)。
四、服務期間:本職務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款所聘用之人員, 本年度之聘期為報到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
五、資格條件:學歷需大學以上,須於進用前完成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領有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心理師或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本項資格需另附 1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二) 大專校院復健諮商研究所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本項資格需另附 1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三) 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物理治療、特殊教育、勞工關係、人力資源、心理或輔導之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取得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本項資格需另附 1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四) 非屬前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取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學分學程證明,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或成人個案管理工作二年以上。(本項資格需另附 2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
(五) 非屬第三款所定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且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或職業輔導評量工作四年以上。(本項資格需另附 4 年以上相關工作證明)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未完成前項所定之專業訓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同意後,得先行提供服務,並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訓練,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者,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註:錄用人員需於報到時通過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管理應用系統」(http://vrs2.wda.gov.tw)認定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資格。
六、 工作內容:
(一) 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
(二) 個案資料之傳輸、匯入、轉出及建檔。
(三) 協調及整合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絡。
(四)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相關工作。
(五) 其他交辦事項。
七、待 遇: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機關構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補充規定」第三點第二項約用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覽表之「業務督導員」第二級薪資,薪點 289,折合月薪 3 萬 9,015 元起薪。
八、應檢具資料證件: 欲參加應徵者請檢附履歷表、自傳(以 A4 紙張繕寫)、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工作證明(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須詳細說明工作內容項目)影本及其他(專業能力證明,如學分證明、各項證照等),於 11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文心樓 4 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郵寄書面報名資料證件符合資格者將通知甄試,若證件不足或不合格者,一律視同資格不符,恕不退件及不另行通知。本案甄選職缺除正取外,得擇優增列候補名額 2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 6 個月內有效。
九、聯 絡 人:楊先生 電話:(04)22289111#35448。
十、甄試日期及地點:另行通知。
十一、本公告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補充及變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