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基北北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及招募計畫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項專業人員資格:(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1.社工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具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者。
(2)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
(3)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者。
(4)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者。
2.托育人員:托育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3)具備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托育人員。
3.保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A.各類教師教育學程。
B.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C.保育人員專業訓練。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保育人員三年以上者。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4.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特殊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者。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下列結業證書之一者:
A.各類教師教育學程。
B.前款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輔系或學分學程。
C.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
(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4)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